求職求才時應保障就業 隱私 非就業所需資料可不提供
在求職面試或工作時,雇主常要求求職者提供資料,但若資料並非「就業所需」,恐涉及個人 隱私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徵才時,除有法令規定,不得強制求職者填寫或詢問與工作內容無關的事項,或以該項目作為篩選人才及僱用依據,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勞工局曾接獲民眾小美(化名)表示,於應徵門市人員時,店長要求其填寫資料,包含婚姻狀況、家庭成員的年齡、服務單位等,面試時又詢問家庭成員狀況,錄取後再要求他提供「戶籍謄本」,讓小美感到相當困擾。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坊間履歷表格上有些欄位,如婚姻狀況、籍貫、血型、健康狀況、宗教及犯罪紀錄等,雇主應重新檢視,所要求填寫欄位是否與工作內容具有正當關聯性,如無關聯則應修正,但依法應提供者,不在此限。
勞工局指出,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所稱就業隱私資料,包含生理資訊(如疾病史)、心理資訊(如心理測驗)、個人生活資訊(如信用狀況、犯罪紀錄、家庭生活背景、懷孕計畫)等,雇主不得違反求職者或員工意願,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若仍要求提供,又未說明原因與法令依據,求職者可不回答或不提供,若公司強制求職者填寫或提供,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就業隱私規定。
記者
Comment ( 0 )
Trackbacks are closed.
No comments y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