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架家暴性影像 專家:家暴法定義擴大,能更防制暴力

【健康醫療網/記者鄭宜芬報導】藝人炎亞綸被控拍攝持有少年私密片遭起訴,引發社會輿論。台灣性教育學會副理事長馮嘉玉表示,性暴力散佈影像者有16%為前任或現任伴侶,行政院新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要求網路平台有家暴被害人的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違者最重可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且納入保護令款項,是數位性暴力防治的重要關鍵。

行政院:網路平台業者應限制瀏覽或移除

行政院2023年11月21日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重點包括散布被害人性影像納保護令、同性婚姻者的親屬納保護對象、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保護、增加童年遭受家暴的成年被害人保護措施等。其中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知有家暴被害人的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違者最重可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

家暴法定義擴大 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效能更廣泛

聯合國在2018年曾定義數位性暴力為「部分或全部透過手機、網路、社群媒體、電子郵件等資通訊工具,對婦女實施、加劇任何性別暴力行為,且造成嚴重影響。」

馮嘉玉表示,台灣最常見的數位性暴力形式,就是合法或非法取得他人的性私密影像,再勒索受害者以提供金錢或更多私密照來贖回。根據婦女救援基金會2021年的統計,已報導的296則性私密影像案件中,有7成以上的受害者是未滿18歲的青少年。

她進一步指出,以往多數人的觀念總以為性暴力受害者絕大多數都是女性,但根據衛福部2023年的成年人性影像案件調查卻顛覆了想像,有高達42%的受害者是男性。而在散佈影像者的分佈中,網友雖是最主要的加害者(82%),但其次就是前任或現任伴侶,佔了16%,而後者就屬於未來「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擴充保護的對象。

性影像散布,對受害者來說是「重大心理創傷」事件,但修法前未同居親密關係被害人(意即遭遇恐怖情人)因無法適用的社會福利資源和刑事程序,而被威脅恐嚇或散布性私密影像。

如今納入保護令款項後,同時由網路平台業者分擔把關責任,將可讓性影像不在第一時間外流或持續散布,是數位性暴力防治的重要關鍵,同時也讓家庭、親密暴力關係預防服務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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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健康醫療網 https://www.healthnews.com.tw/readnews.php?id=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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