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未開放水域活動 違規入水將依法裁處

臺北市政府對於管轄內水域,除公告天然水域禁止水域遊憩活動範圍與時間、臺北市野雁保護區範圍、國家公園及公園人工水域不予開放外,其餘自然水域均已開放水域活動,臺北市政府業於111年2月9日府觀行字第11130140261號公告在案。臺北市內湖區的大湖為內湖地區重要滯洪池,是肩負地區防洪任務的人工水域,也在地方及民間團體與市府同努力下,公園處設置12座生態浮島,栽種水生植物吸收水中營養鹽,並提供鳥類及龜類等水生動物,不受人類侵擾的棲息地環境,逐現人工水域的生態復育成果,故未開放大湖水域活動。
   

(圖說:111年7月31日公園處駐警已持警告標語,警示公園湖泊內划船為違法活動。圖片來源:臺北市政府)

大湖為內湖地區重要的調洪滯洪池,水深多處超越2公尺以上,屬於人工水域環境,並設有多座固定式及繩索牽引式之人工生態浮島,經過多年公私協力維持自然環境,且搭配夜間景觀照明,營造優質休憩環境,惟依內政部111年7月14日內授營工程字第1110812707號函說明3函示:開放水域個案應符合交通部訂頒「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排除現地燈光電氣與水生動植物、水質、底泥等障礙危險因素,始得開放。因此對於「臺灣開放水域聯盟」希望開放大湖划船等水域活動,涉及當地民意使用需求、生態影響、休憩景觀影響及安全管理等議題,必須審慎評估,公園處釋出最大善意,將邀集相關專家學者討論評估,依照地方共識,決定適當處理方式。

(圖說:111年7月31日部分開水聯盟成員未穿著救生衣,非法水上活動仍有安全疑慮。圖片來源:臺北市政府)


對於「臺灣開放水域聯盟」屢次違法進行水域活動,工務局公園處表示遺憾,再度呼籲任何團體及個人都必須遵守活動申請規定,行為人未依規定申請同意者,將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2款規定,若民眾進行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或其他汙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等行為皆屬違規,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公園處強調,臺灣為法治國家,公部門必須依法行政,對於任何違法行為,仍會持續執行公權力,臺北市公園湖泊,均屬於人工水域環境,目前尚未開放合法申請,請民眾勿觸法進行公園內違規水域活動。

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