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藥師團體將於5月4日至凱達格蘭大道抗議新增藥事法第103條解釋令 衛福部澄清疑慮

針對藥師團體對於解釋令之疑義,衛福部說明如下:

一、本解釋令並無扭曲藥事法第103條之立法意旨:為釐清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意旨,衛福部前於102年1月18日法規委員會議討論決議為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之條文,依其文義應分成二種人:①「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②「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有關該法條後段條文所稱之人員,不受82年2月5日之時間限制。

二、中藥販售權並未被不當放寬:本解釋令新增人員之業務範疇仍限於藥事法103條第3項所訂之中藥販賣業務範圍,且不涉及中藥調劑業務,與現行中藥商無異,並未放寬,絕無侵害藥師專業權限。亦即本解釋令僅讓中藥商有新血注入,緩解繼續凋零之問題,其與是否新增中藥師完全無涉。

三、本解釋令秉持專業分工合作共同守護民眾健康:解釋令所新增人員,需修習中藥核心課程35學分,且須經實務歷練一年以上,始取得擔任中藥商之資格,確已具備充足的中藥專業知能,可為中醫藥產業挹注新血,提升中藥服務品質。

鑑於我國列冊中藥商快速凋零,自94年至113年從10,585家降到7,478家,降低29.35%,恐影響民眾飲食文化及保健藥膳中藥材之基本需求,衛福部爰於114年3月18日發布令,核釋藥事法第103第2項後段條文規定,新增國內公立或私立大學中藥或生藥相關學系畢業生,在學期間修畢中藥核心課程35學分,於中藥販賣業藥商實務歷練一年以上者,得向地方政府衛生局申請核發「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申請登記為中藥販賣業藥商。

中藥產業從中藥藥用植物種植、中藥材加工炮製到藥品製造販賣及供應,亟需藥農、中藥商、中藥廠、中醫師及藥師等專業人才各司其職,共同合作;本部將持續與藥師團體進行溝通,本解釋令得以讓有志從事中藥產業之新血學以致用,發揮中藥專業,期公私協力促進我國中醫藥產業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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