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在一定條件下放寬托育人員資格 確保兒童托育服務品質 衛生福利部責無旁貸

針對各界關心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1條之1,對於托育人員資格放寬恐影響照顧品質,衛生福利部強調,本次修法目的係為鼓勵有意願從事托育服務的人員可先進入職場,並希望在確保兒童托育服務品質下,能儘速補足第一線托育人員,讓家長可以安心送托。

衛福部於今日上午已就草案引起誤解的文字,與各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進行充分討論結果,對於放寬資格的人員係指3年內已取得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126小時之結業證書,或領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幼托相關訓練至少20學分證明或360小時之結業證書,並應於1年內取得托育人員技術士證或畢業證書。托嬰中心因托育人員難覓、請假、留職停薪等情形出缺時,且最近一次評鑑甲等以上並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始得進用,且應提供其訓練及現場指導。

衛福部自110年起運用獎助政策,降低托育人員照顧負荷,鼓勵托嬰中心托育人員照顧比由1:5降為1:4;並逐年提高托育人員薪資,自114年起公設民營托嬰中心托育人員起薪為3萬8,011元,準公共托嬰中心薪資依年資至少為3萬3,200元~3萬9,200元;另針對居家托育人員提供提升服務品質獎助金,114年起提高至1萬8,000元。並將持續滾動式修正,營造托育友善職場環境。

本次修法預告截止日為9月25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修正意見者皆可向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反映,衛福部持續傾聽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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