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澄清:營建剩餘土石方不得回填農地, 並無修正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
有關媒體報導「農地大危機,內政部宣佈,營建剩餘土方可回填農地,重金屬與病原風險恐進餐桌」、「政府放行營建剩餘土石方回填農地,合法掩護非法,助長農地成棄土天堂」,農業部澄清,營建剩餘土石方不得回填於農地,並無修正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之情形。
農地改良之土質已明定於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
農業部表示,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已明定,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並不因土地所在區位等因素而有不同,亦即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均不能回填於農業用地,以避免該物質與土壤混雜難以移除,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又對於農地整地行為,亦應以挖填平衡為原則,不得以挖除原生土壤,再填入非農業種植土壤之物質方式,俾利農業生產環境之安全。
農地不得直接回填營建剩餘土石方,農業部立場不變
農業部再次強調,營建剩餘土石方內含物質是否安全,仍有疑慮,對於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農地填土土質之規定,不會改變,即非屬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均不得用於農地改良回填於農地,並無開放農地暫置或直接回填營建剩餘土石方,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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