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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說明確診COVID-19兒童之警訊表徵與送醫條件,並調整確診者分流收治原則及取消居家照護同住者健康條件限制

指揮中心說明確診COVID-19兒童之警訊表徵與送醫條件,並調整確診者分流收治原則及取消居家照護同住者健康條件限制

(圖說:兒童病例居家照護警訊表徵與緊急送醫條件。圖片來源: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1)日表示,因應國內出現首例確診COVID-19兒童死亡個案,昨(20)日邀集台灣兒科醫學會、台灣兒童感染症醫學會召開會議,訂定COVID-19兒童確診病例居家照護警訊表徵與緊急送醫條件,說明如下:

一、若兒童出現以下症狀須視訊診療,必要時得安排外出就醫(警訊表徵/就醫警訊):(一)發燒超過48小時,或高燒超過39度合併發冷/冒冷汗;(二)退燒後持續活動力不佳;(三)退燒後持續呼吸急促/喘或胸悶胸痛;(四)持續性的嘔吐、頭痛或腹痛;(五)超過12小時未進食或未解尿。

二、若兒童出現以下症狀,請撥119或緊急時由同住親友送醫(119送醫/緊急自行就醫條件):(一)抽搐;(二)意識不佳;(三)呼吸困難或有胸凹現象;(四)唇色發白或發紫;(五)血氧飽和度低於94%(如家中有);(六)肢體冰冷合併皮膚斑駁、冒冷汗。

指揮中心進一步說明,鑒於國內社區疫情持續擴大,確診病例遽增,並因應各縣市啟動居家照護,即日起取消居家照護同住者健康條件限制,並依COVID-19確診者病症程度,調整分流收治原則,說明如下:

一、中/重症之確診者,均收治於醫院。

二、無症狀/輕症之成人及青少年確診者:如具75歲以上、須血液透析或懷孕36週以上任一條件,收治於醫院;為70-74歲且生活可自理或有陪同照顧者、65-69歲且獨居者,或懷孕35週以內者,安排入住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為69歲以下無血液透析或無懷孕,且符合居家照護條件、非65-69歲獨居者,採居家照護。

三、無症狀/輕症之兒童:嬰兒年齡未滿3個月且有發燒,或嬰兒年齡為3至12個月且高燒超過39度,或須進行血液透析者,均收治於醫院。前開條件以外之兒童,符合居家照護條件者採居家照護;不符合居家照護條件者,則由照顧者陪同收治於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

(圖說:修訂COVID-19確診者分流收治原則。圖片來源: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四、例外情形:不符居家照護健康條件之無症狀或輕症確診者,如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希望採居家照護,經醫療人員評估後,得採取居家照護。

五、下轉條件:收治於醫院或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已達3至5天,經醫療人員評估除隔離外無繼續照護需求,且能符合居家環境條件者,得返家採取居家照護,並由醫院或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通知衛生局納入居家照護管理。

六、調整居家照護同住者快篩頻率:同住之未確診者,隔離至同戶最後確診個案之確診日後10天,於有症狀時及隔離期滿日進行家用快篩,符合解隔條件後進行7天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有症狀時進行家用快篩。

(圖說:修訂COVID-19確診者分流收治原則,調整例外情形、
下轉條件等資訊。圖片來源: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指揮中心籲請地方政府及醫療機構配合落實執行確診病例輕重症分流,以確保確診者健康權益。指揮中心將持續視疫情變化滾動式調整確診病例照護措施,以兼顧病人安全及醫療量能。

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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