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疫情升溫,酒業者外帶、外送調酒,仍須符合菸酒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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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最近疫情升溫,本市各類娛樂場所停止營業,酒店或PUB為維持生計,改推外帶、外送調酒,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提醒相關業者,提供消費者外帶調酒,仍須符合營業場所現場使用合法酒品調製、未使用商品化包裝及現場交付予消費者之原則;外送方式因店家無法確認消費者年齡,有違反菸酒管理法(下稱本法)之虞,請店家勿以身試法。

該局指出一般酒店及PUB業者,酒精度超過0.5%之調酒符合菸酒管理法所稱酒之定義,如利用網路販售為本法第30條明文禁止。更進一步指出分裝調酒按財政部相關函示,一般酒店或PUB調配雞尾酒行為,為現場即調即飲(即現場調製完成交付消費者),亦無商品化包裝(即類似包裝酒),屬商品零售時之服務行為非屬產製行為,惟須符合使用之基酒為合法酒品,限於營業場所從事前置浸泡處理及存放,同時有基酒數量(60公升)及使用期間(7日)之限制。

依據上述規定,一般酒店或PUB業者所提供之調酒,如採外帶方式,須符合即調即飲、未使用商品化包裝及使用合法酒品調製之原則,業者應在營業場所調製完成,現場交付予消費者等規定,並呼籲業者仍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勿提供含酒飲品予兒童及少年。

至於外送方式,因事先無法得知消費者年齡,且外送調酒離開營業場所,違反即調即飲規範應於營業現場交易之原則,尚有違反本法第30條及第45條規定之情形,請業者多加注意,以免觸法。

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