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移工轉換 新雇主3日內應安排PCR檢驗
勞動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三級警戒延長、適度鬆綁部分措施,自110年7月13日起,恢復各類別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新雇主接續聘僱移工,應於接續當日前3日內安排移工PCR檢驗,等待PCR結果期間,應安排移工1人1室,未依規定辦理最高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勞動部同步上架恢復移工轉換問答集,供雇主、仲介公司及移工知悉相關規定。
經評估國內整體疫情及產業發展需要,指揮中心宣布自7月13日起恢復各類別移工辦理轉換雇主,家庭類以外產業類移工均自明日起恢復轉換,包含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外展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及機構看護等工作。
勞動部表示,依指揮中心宣布,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含)前3日內,安排移工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PCR,如果區域內的醫療院所在週六、週日未提供檢驗服務,或新雇主承接當日醫院檢驗能量已額滿無法掛號,得例外延後至接續聘僱日起3日內檢驗PCR。此外,等待移工PCR結果期間,新雇主應安排移工1人1室,落實防疫措施,檢驗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之前已恢復接續聘僱移工的家庭類新雇主,自7月13日起也同樣依照最新的PCR檢驗期間及等待結果前1人1室規定辦理。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如果所接續聘僱的移工經檢測PCR確診時,由新雇主負擔責任,並依勞動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配合衛生單位安排就醫或送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並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處理。
雇主如委託仲介公司辦理移工生活照顧,因仲介公司未善盡受任事務而違反防疫措施,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該仲介公司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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