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率先全國制定「臺北市市區道路架空管線設置管理辦法」,並將於110年7月1日起實施,未來在臺北市市區道路範圍內,所有架空纜(管)線都須依規定申請許可後方得設置。目前道路上既有台電纜線、號誌及路燈電源線、有線電視纜線、監視器訊號線等各類型架空纜線,都須在113年7月前完成補辦申請許可,未經申請許可擅自設置或逾期未補辦申請許可,將依法拆除及罰處。
臺北市道路管線暨資訊中心主任陳宏銘表示,自道管中心於104年7月成立後,即致力管理市區道路上方架空纜線業務,除成立天空纜線清整專案並偕同纜線單位、委外廠商辦理市區道路架空纜線清整及推動地下化作業外,道管中心亦致力於管理制度法制化,匯聚5年多以來的實務管理架空纜線經驗,將管理制度明定於法規文字內容,率全國之先制定專法,進而讓臺北市道路架空纜線管理依法有據。
新工處挖掘管理科科長黃繼模表示,7月1日起新法上路後,除提供架空纜線設置者合法申請設置的管道外,同時也可以對臺北市市區道路範圍內之架空管線進行有效管理,對於橫越道路纜線垂直淨空須達4.6公尺以上,且不得懸垂、交錯或糾結,同時合法設置的架空纜線,兩端都必須有標示申請人名稱及許可證字號以供辨識。另外在臺北市已完成共同管道或纜線管路鋪設之路段,將不得申請新設或增設架空纜線,並須配合將架空纜線拆遷或移入共同管道或纜線管路,以加速架空纜線地下化。
黃繼模補充說明,未經申請許可擅自設置架空纜線或逾期未補辦申請許可,經通知未改善得逕予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設置者負擔,並將依「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29條規定罰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