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預告修正兒少權法 四大重點強化兒少權益保障

因應社會環境、家庭結構變遷及科技發展影響,衛生福利部今(21)日預告修正「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草案,重點強化四大面向,包含兒少收出養程序權益、兒少保護、兒少替代性照顧人員或機構管理、不適任人員審議機制等,是近15年以來的大幅度翻修,促進兒少權益更向前一步、保障網絡更全面。
為了完備兒少成長過程的家庭支持、身心健康促進、個人保護措施,以及接觸媒體與網路內容管理等,衛福部啟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檢討,邀集各部會與地方主管機關、民間團體、法律與社會福利服務學者共同研商,召開多次會議,蒐集各界意見。
此次修正草案將法規名稱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調整為「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並參考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CRC)調整內容,共擬具架構列10章、計165條,四大重點如下:

一、 兒少收出養程序權益更保障:強化地方主管機關權責,提供收出養家庭支持,並透過完備程序與嚴謹專業評估,依出養兒少最佳利益為出養必要性評估。

二、 兒少保護更周延:呼應CRC增訂「禁止歧視」、「尊重兒童意見」原則,以及採取預防措施以防止兒童及少年遭受不當對待。草案也新增兒少個資保護規定,推動網路業者自律與防護責任,將持續與相關部會研議。

三、 兒少替代性照顧人員或機構更強化管理:對各類替代性照顧之人員或機構,建立資源管理、人員消極資格查詢與紀錄保存,包含新增「安置資源及管理」專章,納入團體家庭與寄養家庭管理,並明定「提供安置服務措施不當,致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情形,可供實務認定違法行為構成要件。

四、 不適任人員資格及審議機制更明確:新增「消極資格及違法事件之調查處理」專章,規範本法所稱兒少服務相關人員、寄養家庭、課後照顧人員等消極資格調查審議機制及防治措施,例如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終身不得擔任兒少服務相關人員、寄養家庭或課後照顧人員。參考教育人員消極資格管制期間區分管制「終身」及「一至四年」,並建立消極資格調查審議機制。針對各界倡議參考外國以「兒童工作證」排除不適任之「兒童及少年工作者」,草案也研擬相關規定。為了有效執行並衡平兒少權益與人民工作基本權益保障,將持續與社會各界交流「兒童工作證」適用範圍、用人單位責任及對現行社會活動與服務管理的正反面影響,以凝聚共識。

衛福部表示,兒少權法修正條文有助於強化跨部會資源連結,以網絡合作公私協力方式,落實兒少權益保障與及時介入,創造有利兒少安全成長與身心發展的環境;草案預告30日,將於今年(115年)5月下旬分區辦理公聽會,持續蒐集外界意見與說明溝通,以利推動立法,升級兒少權益保障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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