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施行細則之修正,係對於國外醫學學歷採更嚴謹之審查

衛生福利部基於醫療業務攸關民眾健康與生命安全,對於國外醫學學歷認為應透過更嚴謹之審查與採認,並配合111年6月22日總統公布之醫師法第4條之1修正條文,於113年11月25日修正發布該法施行細則,對於本土小牙醫聯盟所提對施行細則誤解之評論,衛福部回應如附表,並再次說明如下:

  1. 本部重申,發布修正之醫師法施行細則 對於國外醫學學歷採取更嚴謹的審查 。
  2. 醫師法施行細則爭議,已多次透過新聞稿說明,並藉多方管道直接與民間團體代表解釋,善盡溝通說明之態度。
  3. 本次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醫師法施行細則」公聽會,期能再次聆聽各界意見,促進公共政策理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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