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補償114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 提醒符合資格者請儘速申請以免權利受損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於112年6月30日施行期滿,為保障民眾權益,本部於條例期滿前已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提醒符合防疫補償申領資格者得延長申請期限至114年6月30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衛福部指出,自COVID-19疫情109年爆發,為鼓勵民眾配合政府防疫政策並遵守隔離或檢疫規定,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之家屬,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2年內可申請防疫補償,每日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從109年3月23日開始受理防疫補償申請,截至114年5月止,總受理268萬5,481件,已發給199萬4,372人,計110億9,786萬6,000元。審查未通過原因包括:非隔離或檢疫者、違反檢疫或隔離規定、重複請領、資料不齊或逾期未補件等。
衛福部進一步說明,在112年6月30日條例施行期滿前,符合防疫補償申領資格,卻來不及在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2年內申請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可於114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舉例來說,某甲111年5月20日隔離結束,應於113年5月19日前提出申請,但未於112年6月30日條例施行期滿前申請,可於114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
衛福部提醒,符合防疫補償申請條件者儘速至「防疫補償申辦系統」申請(網址:https://swis.mohw.gov.tw/covidweb/),逾期系統將關閉,屆時不再受理。如有疑問,可洽當時受隔離或檢疫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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