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再次說明「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後段條文規定解釋令」立意之澄清
我國列冊中藥商自94年至113年從10,585家降到7,478家,降低29.35%,恐影響民眾飲食文化及保健藥膳中藥材之基本需求,爰衛生福利部於114年3月18日發布令(以下簡稱本解釋令),核釋藥事法第103第2項後段條文規定,新增國內公立或私立大學中藥或生藥相關學系畢業生,在學期間修畢中藥核心課程35學分,於中藥販賣業藥商實務歷練1年以上者,得向地方政府衛生局申請核發「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申請登記為中藥販賣業藥商。
本解釋令新增人員之業務範疇仍限於藥事法103條第3項所訂之中藥販賣業務範圍,未涉及中藥調劑業務,與現行中藥商無異,且無放寬與侵害藥師專業權限;不僅中藥商可持續有新血注入,維護民眾中藥品質。
本解釋令發布後,藥師團體所存疑慮,衛福部業於同年4月8日及6月9日召開會議持續溝通,按前開會議初步結論,研議將適用對象新增納入藥學系畢業生,又考量藥學系學生在學期間修滿35個中藥相關學分有其困難度,爰取消「必須在學期間修畢」之限制。
本解釋令之精神係在落實中醫藥專業人員加強分工合作,以延續我國中藥販賣產業與中醫藥產業永續發展,為民眾中藥環境與健康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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