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因應0728致災性豪雨 保障就醫權益 請民眾安心 暨0705丹娜絲颱風災民健保費及就醫部分負擔補助等措施

    0728致災性豪雨暨丹娜絲颱風重創造成部分區域嚴重災情,衛生福利部邱泰源部長責成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因應災民就醫需求,全力保障就醫權益,請民眾安心。

    醫療院所受理因災害無法持健保卡就醫之民眾,可填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例外就醫名冊」就醫日期、就醫類別(門、住診)及就醫者相關資料後,即可以健保身分就醫。

    同時,本次災害導致健保卡毀損或遺失,民眾可申請免費換發新卡,只要健保卡申請表註明「0728致災性豪雨受災」或「丹娜絲颱風受災」,至各地郵局或透過當地戶政事務所(限本國籍)、部分公所(可現場製卡之公所)及健保署各服務據點申請新卡。

    另外,民眾健保卡遺失或損壞,仍可持慢箋至藥局領藥,各藥局依例外就醫處理;若藥品或處方箋損毀或遺失,亦可向醫師表明,重新開立處方,後續申報費用時請註明「R007」即不列入重複用藥計算。民眾於領藥期間末日恰逢災害停止上班,其領藥日可順延至災情過後第一個上班日,其後之處方箋仍依期限領藥,如有用藥疑問請回診與醫師討論,以達最佳治療效果。

    依照行政院於114年7月18日及7月23日公告丹娜絲颱風風災災區範圍丹為台南市全區、嘉義縣全區、嘉義市東區、西區及高雄市新興區部分受災房屋所在地,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及「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健保署表示,凡屬上開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之保險對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受災當月起6個月期間,其應自行負擔之健保保險費(114年7月至114年12月),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之:

  1. 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
  2. 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
  3.  受災當月與前二款保險對象一同投保或為其配偶、父母、未成年之子女、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之子女。
  4.  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之資格。
  5. 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

    健保署提醒,受補助之保險對象名單,由該縣(市)政府於災害發生後主動提供健保署,據以核計補助金額,保險對象不需自行辦理申請作業。並請投保單位依健保保險對象異動暨減免清冊計費註記「丹娜絲風災」者,免予扣(預)收受補助保險對象之保險費,如投保單位已扣(預)收者,務請退還。如受災名單資料取得遲延或漏失,致當月未受補助一般保險費者,健保署於資料補正後,次月追溯辦理保險費補助。

    另上開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之保險對象如有健保費欠費情形,在一年期間內,享有下列協助措施:

  1. 健保費欠費免予催繳。
  2. 延遲繳納健保費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3. 健保費欠費免予移送行政執行。
  4. 健保費欠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尚未繳納部分,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無息貸款。

    前揭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之保險對象,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個月期間內就醫,經看診醫師醫療專業認定係因受災需接受治療,即免繳交就醫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另保險對象於治療期間之全民健保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及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屬本保險給付範圍內之醫療費用及住院膳食費,均由健保署向中央政府請款或由民間捐款支應。

    健保署表示,居住於災區的當地民眾,至當地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由醫師專業認定因受災需接受生理、心理診療,依前述規定免繳交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對居住於災區或非居住災區之民眾但於災害發生當時在災區活動者,如災後回到居住地或災民到外縣市居住,於非災區醫療院所就醫,經病患主動告知,而且經醫師專業認定是因為受災需接受診療時,同樣免繳交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如果受災民眾,就醫時已經繳交部分負擔,請保留醫療費用收據,於門診、急診治療當日、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費用。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中央健康保險署免費諮詢專線:0800-030-598,手機請改撥(02)412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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