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不應作減刑常態!    障盟籲:長照殺人減刑修法,無法解決問題

【健康醫療網/記者張慈恩報導】近日法務部研議「長照殺人免關」的修法,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呼籲法務部應再三考量,暫緩修法減刑。單純的修法不能解決長照殺人事件一再的發生,而每個人都應享有生命權的保障,任何人都沒有理由去剝奪他人的生命,不論對象是父母、手足或子女皆然。

法官就個別案件審酌    不應以「照顧」作減刑常態

有些家庭是父母照顧兒童、有些是子女照顧父母。長照殺人事件的發生,源自於不堪負荷的能量,或是不想再照顧,每位行為人的動機都不一樣;而法官本來就有論情量刑的權力,可以就個別案件審酌看待,但不應該以「照顧」作為減刑的常態。

照顧者不應不堪負荷    剝奪對方生命

刑法中有規範特殊事由殺人減刑的樣態,包含刑法第273條第一項的義憤殺人罪以及第274條第一項的生母殺嬰罪,前者係考量行為人受到莫大之侮辱或冒犯之挑動,憤激難忍殺人;後者則考量母親甫產下嬰孩,處於心理衝突或情緒不穩定的情狀殺嬰。而這樣的特殊立法,都是考量當事人在緊湊的時間內思慮不周,而有特殊減刑的事由。

但長照殺人的態樣不可類比前述二者,尤其現有照顧形式有多樣的選擇,公共化照顧的服務資源也不斷地在提升,以障礙者而言,應該協助其能夠獨立生活,並看見在社區獨立居住的可能性。照顧者不應該限制當事人的選擇,又在耗盡自己的照顧能量之後,選擇剝奪對方的生命。

生命型態多樣    不可因失能或障礙失去價值

昔日身心障礙聯盟的創辦人劉俠女士患有類風濕關節炎,儘管病疾纏身,仍走上街頭為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倡議。又如已故科學家霍金,雖然罹患運動神經元疾病,不便於行卻仍致力於物理研究,成為頂尖的物理學家。這樣的生命歷程,也讓我們知道生命有不同的型態,並不會因為失能或障礙就失去生命的價值。

長照殺人案件多    政府應加強照顧資源

長照殺人案件不只是看到家庭及照顧者承擔的重責,更要敦促我國政府應該要加強照顧資源公共化,也必須讓照顧者知道有其他照顧的方式及管道。否則,今日修法長照殺人減刑,不但無法解決問題,更不樂見讓許多身心障礙者在無法為自己的生命作主下,恣意地被剝奪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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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健康醫療網 https://www.healthnews.com.tw/readnews.php?id=6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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